6月23日,國務院總理簽署第662號國務院令,公布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〉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現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對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。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僅對勘察、設計單位未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編制勘察、設計文件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,沒有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,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,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勘察、設計文件的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。為了嚴格責任制,加強問責監督,《決定》新增一條,明確規定,勘察、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,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,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文件的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,責令停業整頓,降低資質等級;情節嚴重的,吊銷資質證書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此外,《決定》還對條例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。